良渚遗址“大木作”回乡!3D打印著作权为何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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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3D打印版良渚遗址“大木作”回乡,1:1复刻了五千年前良渚王国宫殿的六根巨木。
作为什么都能打印的神奇技术,3D打印改变了汽车、建筑、食品、药品等诸多行业。在文物、艺术领域更是备受关注。一家公司利用3D打印技术复制紫砂壶等名家艺术品,其精确程度令人吃惊。仿制的与原壶外形一模一样。
科技与艺术的结合,可以让人们更接近艺术。但同时,由于3D打印便于复制、个体便于生产的特点,该技术会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盗版工具,让高科技造假变得更便利。其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也浮出水面。
在2006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广东云朵公司是某公仔娃娃平面底稿的著作权人,并为该美术作品登记了版权,还在底稿的基础上制作出娃娃的立体造型。云朵公司发现小鱼玩具厂在淘宝店铺使用并销售该娃娃后,以其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不构成侵权。
显然,同为“平面到立体”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
那么,涉及到3D打印技术的著作权维权难在哪里?
没有数据模型保护条例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定义中没有实际涵盖数据模型,这就为数据模型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在维权过程中,著作权人不能直接引用该法条对数据模型进行保护,而只能参照此法条提出保护意见。
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有待明确
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D打印中的商标问题
若3D打印出于个人使用,未经权利人同意,在自己使用的物品上使用他人商标,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是不视为侵权的。这些问题在3D打印普及的情况下,也是需要研究的。
知识产权应当保护私人知识财产,也应当维护社会知识进步和提高公众生活水平。专家表示,在3D打印中,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然而为了保障公众的使用以及推动技术的进步,也应允许公众对3D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应尽快建立3D打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引导产业发展,确保各方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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