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到底怎样就算抄袭?

来源:
陈以初
发布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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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音乐抄袭,也许大家心中都会出现一个人或是几个人的名字。从“出生负罪”的大张伟,到《明日之子》的李袁杰,再到最近颇有争议的华晨宇……

一、音乐作品事故频出,真抄还是假抄?

音乐抄袭,周而复始,频繁出现。音乐抄袭就像是娱乐圈的不定期例行会议,每隔一段时间就自动产生议题,来一次全民参与讨论。就今年来讲,娱乐圈里被指“音乐抄袭”的事件便已经发生了好几起。

因在网络上大热还被杨坤公然diss是“垃圾”而走红的歌曲《惊雷》,被音乐人成学迅在个人社交账号指出盗用了自己的《姑娘跟我走》DJ版的伴奏。

年初爆红的《野狼disco》被玛西玛公司委托律师发文说侵犯了《More Sun》的版权。不过这个事最终以《野狼disco》作者董宝石晒出购买记录证明其已购买歌曲beats,才被正面不是抄袭。

就连6月周杰伦发布的新歌《mojito》,也被指抄袭久石让的《人生的旋转木马》,而后有音乐专业网友通过对比证明两者只是旋律线形态相似,《mojito》编曲人亦出来回应称:几个音有点类似,乐器、拍子以及节奏完全不同, 意指该曲完全谈不上“抄袭”。

二、到底怎样才算抄袭?

尽管关于“抄袭”的争论并非只存在音乐作品中,但诸如外观设计、商标侵权等纠纷,最终往往能借助司法标准来判断,而音乐作品抄袭判断几乎是无“法”可依——法律上对它的认定标准也并不是黑白分明。

到底如何判断音乐抄袭?旋律?和弦?曲式?波形?粉丝舆论?六小节抄袭?接触?过滤?实质性相似?每次要展开进行分析的时候,总是会有一大堆平时讲话根本不会出现的奇奇怪怪名词跳出来。

在音乐范围内,目前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和弦、和声与结构等相同、相似并不构成抄袭,抄袭侵权方面的诉讼需要专业音乐法律相关人士综合考量来判罚。而网上盛传的“8小节以上雷同便视为抄袭”也仅仅是一个行业惯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条文。毕竟如此的条例,蓄意抄袭者只要卡着界限行事就可以合法作案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业内人员表示过:法官作为普通的音乐听众,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要求法官对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是一种重要解决方式。

三、如何看待音乐作品抄袭问题

观点一:对于维权的权利人应该考虑维权成本的问题,如果作品的知名度不高,那么传播的程度必然也不大,维权是否存在意义需要权利人权衡。其次,我认为可能会存在权利人考虑维权的必要性的问题,有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未必对权利人的利益是绝对的折损,在作品刚刚完成未积累到一定知名度的阶段,未经许可的传播客观上反而能促进作品的知名度的提升。

观点二:当前法院的诉讼周期长,短则三个月,长则一年有余,而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难以估量,如果不符合申请行为禁令的条件,将导致权利人难以通过长时间的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部分音乐人认为通过“网络申诉”便可实现维权,达到调解的目的。最后,音乐类技术调查官以及专业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也导致了音乐作品的维权难。汤律师同时提到,部分音乐作品权利人是域外的作者,其可能难以知晓被侵权的事实,或对权利的不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抄袭域外音乐作品行为的泛滥。

观点三:在数字音乐时代,维权取证难度较高,权利人不易掌握,且现行法律对于抄袭侵权的打击力度不足,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高,最终判赔金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很多权利人都被迫选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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