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人工智能合理使用版权的两难与出路

来源:
黎安华
发布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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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序幕的开启,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其制度设计并非纯粹的法理逻辑推演,而应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能运用合理使用制度排除版权侵权是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创作物中亟需解决的版权问题,关系到人工智能创作的未来发展。

一、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约翰·麦卡锡及其同事于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提出,指让机器能够与人类做同样的行为。人工智能研究涵盖了计算机科学、统计学、脑神经学、社会科学等诸多领域,难以对其下一准确定义,一般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一门系统技术科学,即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模仿、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实现“机器思维”,人工智能中利用的算法多是借鉴人类对大脑的了解产生的。众所周知,所有的技术发展都源自人类的需求,随着人类所要做的工作量与日俱增,当然会需要一种能够高效、智能并且可以模仿人能力的机器,从而提高工作的精准度与高效性。于是,应运而生的人工智能开始获得广泛运用,其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可应用的领域愈发扩大。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研究的深入,人工智能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已成为常态,版权学者重在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得到版权保护以及权利归属,[4]较少关注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能运用合理使用制度排除版权侵权的问题。本文拟从合理使用制度中最新发展出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入手分析人工智能使用他人作品的性质,以期提出有利于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法律制度建议。

二、两种类型

人工智能根据输出内容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表达型”与“非表达型”。“非表达型”人工智能在使用作品时,并不涉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是以作品的事实性信息为对象或将作品作为数据看待,着重分析其原始数据文本的物理特征。例如,在“Authors VS Google”案中,谷歌搜索引擎复制图书的目的仅在于向用户提供图书出版的事实信息,而非图书内容,法院裁定该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在该情形下,利用作品的目的是通过分析作品表达背后的“思想”来构建数据模型,而非生成“表达性”的可能替代被利用作品的内容,属于“非表达性合理使用”。根据“转换性使用”规则,作品使用目的越具有“非表达性”,则“转换性”程度越高,越可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这类合理使用在国际上已基本形成共识。例如,欧盟委员会2016年提出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草案》第三条规定,成员国应当对作品的复制权提供例外,允许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复制,但以研发等非商业目的为限。

关于“表达型人工智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尚未形成定论。在这类人工智能开发中,输入并分析作品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来训练人工智能的表达技巧以创作新作品。例如谷歌的“下一个伦勃朗计划”,人工智能将伦勃朗所有的画作输入到数据模型中进行分析,从而“创造”出更多伦勃朗风格的作品。尽管风格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能会对被使用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效应。而无论是“合理使用三步法”还是“转换性使用”,都要求作品使用行为不能对该作品的市场产生不合理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电视节目模式和计算机字体的独创性标准逐渐放宽,作品表达的规律也可能具有独创性,而基于该规律产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就可能因与被利用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而构成侵权。可以想象,如果伦勃朗在世,他很可能起诉谷歌侵犯其版权。

三、如何应对

总的来讲,我们的建议是,知识产权在人工智能时代更应该走在前面,主动去引导、拥抱产业的发展,而不只是躲在后面充当“守门员”的角色。

首先,在知识产权权利获取方面,企业要提前进行布局,主动与研发部门建立互动机制,及早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起种类齐全的“弹药库”;另外,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制定部门也应考虑到人工智能相关创新的特点,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授权标准,或者建立独立的权利快速获取机制,同时还应加强在专利审查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保障。

第二,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情报的利用。人工智能时代,各类技术创新和应用日新月异,如何前瞻性地了解业务的最新趋势,让业务部门及时决策和调整业务方向、技术路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必须定期监控业界知识产权布局。

第三,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配合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定期梳理知识产权资产,找到自己的“核弹”;同时,还应积极将人工智能应用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梳理评估以及侵权调查上,给知识产权赋能,该出手时能拿得出手,实现精准打击。当然,企业之间更要联起手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方面的改革。

最后,在权利运用上,企业也可以主动推进知识产权层面的合纵连横,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合作、宣传等做法,引导、强化企业间业务层面的合作,加快创新和落地速度。同时,我们也希望人工智能联盟能够尽快成立,以建立具有明显优势的人工智能专利池,统一专利许可政策和标准,降低联盟成员之间无序诉讼的可能,并与国外巨头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