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的著作权问题,一次性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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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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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谈一部有声书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两点:第一,原作品受保护的范围;第二,原作品受保护的时间。

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两个基本要求,才可能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如果是一部不受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自然也无从谈起。比如,《红楼梦》作者曹雪琴,由于去世早已超过50年,该书已经进入公版图书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书而不必再经任何人同意。

判断作品受保护的范围的条件有三个:一个是国籍;另一个是国际协议;再一个是首次发表。我国对著作权法保护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直接获得著作权。即作品一但产生,不论完成与否,发表与否,无需登记也无需注册。外国人或者没有国籍人的根据他们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属的协议或者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如果即没有国籍也没有条约,但选择首先在中国出版,或者首先在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出版)那么也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有人注意到有些作品会增加著作权标记(圆圈中一个小C,英文版权Copyright的首字母),是否意味者中有添加了该标记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准确的说该标记属于《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版权标记,但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在大多数国家并不取决于此。

前述所谓的国际协议主要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此外还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等。

著作权具体又指向十七个分权利,总结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身份属性的权利,另一类则属于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权利特点为具有很强的专属性,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随生命的延续而延续但并不以生命的终结而终结。一个违背常识的例子就是,张三购买了李四的画《金鸡独立》,张三虽然取得画作的所有权,但张三若要修改该画却仍需要取得李四的许可。后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应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属于相互之间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即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继承,另外,理论上来讲有作品有多少种形态,就有多少个财产权。(对以上权利的解释可以参见《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例如《经济学原理》作者曼昆,梁小民译,现在要将该书再次进行翻译,那么译者需要取得作者与译者的双重同意方可,而不仅仅取得作者的许可。

有声读物主要有三种表现类型:

1、通过电子软件模拟人声,使原本以文字形式呈现的作品以音频的形式再现。这种有声书的原理主要是通过软件识别文字,调取文字声音库,再进行组合成句,使人们听起来像是读书一样。这类合成有声书,是对作品本身表现形式的改变,并未有作为人的劳动与智力成分添加在作品之中,应当认为是对作品的复制。

2、通过朗读录制的有声书。这类有声书的特点是朗读者通过自己特定的声音,以特定的语言表现手法,艺术性的表达作品的思想感情。有的朗读者还会在作品中添加一些背景音乐,他同复制作品最大的区别是朗读者在作品之中融入了自已的智力成果,虽然就读的内容与原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每一位朗读者通过不同的声音、语气、语调等特点所展现的思想是不同的,表达出的内容也已经不局限于原作品本身,因此这类作品应当认为是对作品的表演。

3、通过对原作品文字本身的再加工录制的有声书。这类有声书的特点是通过对原作品文字内容的改编,艺术性地表达作品的思想内容,是对原作品更深程度的再加工。他同朗读作品的区别在于这类有声书的语言本身已经完全不同于原作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评书。

因此关于有声读物的制作与传播主要涉及以下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我们前述已经谈到,原著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原则上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改编均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过法律还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详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十二种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们称之为合理使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网络传播权”。

在传统的传播途径下,向公众传播作品主要有广播、印刷、电视、剧场等形式,这种传播规模有限,而网络传播使作品不再限于局域范围的传播,传播速度与广度都已经发生的根本性的变革,因此国家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加以保护。对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传播文字作品、表演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已经出现在网络上的作品,网络用户进行的有声书制作是否还侵权呢?个人以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表权有相似之处,都是权利人对作品公开传播的充许,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同发表权一样具有一次性,即当权利人选择允许作品出现于网络之上之时,该权利即不再享有。但对复制、表演、改编的权利依然享有。

最后,还要说的是邻接权的问题,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主要保护包括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四种权利在内的传播文艺作品的行为。对于有声书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自然取得该作品的邻接权,有权获得经济利益,只是使用作品前仍然需要取得前面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对于有声读物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总结如下:

1、对于不受保护的作品或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有声书的制作者不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许可。

2、对受保护的作品录制的有声书(除传播至网络外),如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也不需要经权利人许可;

3、对受保护的作品录制有声书,并向网络传播或用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4、同时,他人使用你的有声书作品,参考上面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