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柒怎么就被越南UP主抄袭了?个人IP维权的正确姿势有哪些?

来源:
林炮勤
发布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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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的话题登上热搜。这位越南博主的视频,不仅拍摄场景的手法、衣服发型和李子柒一模一样,甚至也有“同款的”奶奶和狗,导致很多外国人以为李子柒是越南人。据李子柒公司回应,“抄袭一事”将委托专业机构处理。

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怎么回事?什么情况?终于真相了,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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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

李子柒可以在中国起诉吗?

是适用中国法律吗?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只有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被告经常生活的地方与住所地不一样的,经常生活的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第28条规定:“公民因侵犯他人权利而被起诉的,原告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因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我国的民事侵权诉讼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适用以上规定。

在“李子柒视频被抄袭案”中,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为越南,也就是说,需要在越南当地法院起诉。

那么,是否侵权的判定应当以哪一国家的法律为准呢?

《伯尔尼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截止到2020年7月,已经有179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而越南于2004年10月26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根据越南在《伯尔尼公约》下的义务,无论作品是在越南还是在《伯尔尼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国进行创作,版权都将在作品创作时自动形成。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到越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作品在起源国受到的保护和在其他缔约国受到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和第50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所以,必须要来看看《越南知识产权法》了:越南2005年颁布《知识产权法》,于2009年修改。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摄影作品和通过类似于摄影的过程创造的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Article14.- Types of works covered by copyright
1.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covered by copyright include:f/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works created by a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collectively ascinematographic works);

第28条第2款规定:模仿作者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Article28.- Acts of infringing upon copyright

2. Impersonating authors.

怎么定性“Impersonating”呢?牛津词典的解释为“impersonate sb to pretend to be sb in order totrick people or to entertain them”, “trick”有“欺骗、使人产生错”的意思。因此,可以将“Impersonating”理解为:假冒、冒充;扮演、饰演;模仿。

至于什么样的“模仿”构成侵权,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并未规定任何侵犯版权的判定规则,版权侵权的确定参考的是第105/2006 / ND-CP号法令和第119/2010 / ND-CP号法令(相当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从上述法令来看,确定版权侵权一般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所审查的对象受版权法保护;

2.所审查的对象中存在侵权要素;

3.构成侵权的个人或组织不是该知识产权的利益相关者或权利持有人,也不是权利持有人授权的人,除非该对象属于知识产权法第25条、26、32和33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内容;

4.侵权行为发生在越南境内。 而根据第119/2010 / ND-CP号法令,侵权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a)未经授权复制作品;

(b)非法创作了衍生作品;

(c)伪造作品名称、作者签名,假冒或占用版权的作品;

(d)部分作品是非法提取,复制或组装的;

(e)该产品与非法禁用版权保护的技术设备有关。

仅存在上述5种形式中的一种仍然不足以确认所审查的主题中存在侵权要素,还必须确定原创作品中的版权保护范围。例如,为了确定未经授权对某作品进行复制是否属于版权的侵权要素,还有必要从以下3个方面将该作品的复制品与先前作品的原件进行比较:

(a)复制品是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复制品;

(b)作品(作品的一部分)是指他人的受保护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

(c)角色,角色性格、形象的表达方式,受保护作品的细节。

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基本原则,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视频的题材、叙述方式等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拍摄展现田园美好生活的视频。而视频所体现内容的具体细节才属于作品的表达。

当表达特定思想的方式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表达”与“思想”会重合,此时,即使两部作品看起来实质相似,也并不会构成侵权。例如网友提到的两部视频中的相似元素如:厨房院落、奶奶和狗、摘白菜的手法、制作“吊柿饼”的过程等,均属于“有限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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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了视频创意的保护,那就只能看视频画面中的其他表达元素能否受到保护了,前提是权利人要证明这种具体的表达元素具有独创性

镜头运用、拍摄内容、人物造型和发型等方面是否属于作品受保护的细节,抑或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笔者暂未找到越南相关的判决。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接触+实质性相似”来判断作品侵权

首先,可以肯定,这位越南博主是充分接触了李子柒相关视频的,并且还是她的超级粉丝。因为她每次都会评论一些李子柒的生活故事,并逐渐成为李子柒视频下方的固定高赞点评。后来就出现一条“我也开始录制类似视频了,希望大家支持”之类的评论。

其次,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采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首先将主张权利作品中的思想、创意等抽象部分予以排除,并过滤掉两部作品中来源于公有领域或者符合有限表达的相同部分,最后就是将剩余内容进行比对,也就是需要将二者视频作品的详细画面进行对比,最终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但据笔者了解到的越南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成功维权并不乐观

一位《越南简报》的作者KoushanDas介绍到:

通常,采取诸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侵权者发送警告信之类的行动都是无效的,并且往往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权利人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或越南版权局(COV)获得侵权认定来提高维权效率。

在《South-East Asia IPR Basics Series:Copyright law in Vietnam》一书中,作者Alexander Bayntun-Lees也提到:

在越南,很少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情况通常在发生大规模侵权时才会发生。部分原因是司法系统内部缺乏知识产权培训和相关人才,从而导致案件结果难以预测。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例如初步禁令,以及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或收益损失。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目前最高赔偿额约为18,000欧元。

李子柒是否能维权成功,越南博主是否构成抄袭虽不确定,但确定的是这些展现我国真实传统生活和美食的视频已经走出国门,成为一种优质的文化输出。抄袭话题被送上热门也宣扬了广大网友对版权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众否否之,众恶恶之,众好好之。

版权保护道阻且长,当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原创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视频的抄袭只是著作权领域抄袭的一角,还有“洗稿”等防不胜防的抄袭行为,作为坚持原创的个体或团队,怎样避免被抄袭呢?

小细节之处“埋下自己的雷”,也就是将自己独有的表达融进作品之中

抄袭者正是为降低创作的时间成本才选择“搬运”他人作品,在没有仔细“排雷”的情况下,很容易把这颗不定时炸弹也一并搬走了。

更高段位的防抄袭就是要打造自己的个人IP了

为什么朱一旦的视频很少出现翻拍和抄袭呢?很大一个原因就是他已经将自己的IP和视频风格紧紧绑在了一块,“酒肉瞪眼,非洲冒险”的梗,以及“有钱人的快乐,往往就是这么朴实无华,且枯燥”的金句等等是构成其IP品牌个性的关键。

而最便捷的方式则是与网站平台合作维权

现今许多自媒体平台都可以为签约或认证作者提供维权服务,声明原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示抄袭者。还可以与维权骑士、版权印和快版权等第三方维权机构合作,并且这些维权机构在今日头条、百家号、新浪、凤凰号、爱奇艺、QQ音乐等众多平台都可以实现全网监测。例如作者可以在文章开头或结尾标注“本人已委托维权骑士为文章进行维权活动”,相比于原创声明更能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