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行业的注意了!你的版权课程总被盗用?试试这样维权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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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课程的版权保护,这是令很多培训同行望而生畏的问题,维权成本高,面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却收效甚微,所以大多在这方面比较消极对待。

在涉及如何进行版权课程保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版权是如何定义的?

1、版权的前世今生

1886年瑞士通过了由雨果牵头起草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是目前世界范围最早成立、影响最广的版权组织。1990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2年成为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它倾向于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这一原则被称为“思想-表达二分法”,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BakerV.Selden(1879年)案的判决,法院认为作品中所描述的思想、方法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应由版权人垄断。

版权是为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鼓励大家创作,但同时也考虑到有可能造成作品不能传播、垄断甚至影响到全人类的利益,所以要合理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期限一般到著作人死亡后的50年,期满后,任何人可以自由、免费、合法地使用作品。例如大家耳熟能详的DISC就已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可以自由的使用。

在我国版权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版权局等申请注册,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如身份证明、独创声明、完成日期、首发日期等等)。对于课程的版权申请,一般要求提供四级课纲,把课程核心创作的内容陈述清晰,一般2个月可以通过审核。

2、何谓侵权?

按照相关规定,侵权要件有二:(1)侵权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2)未经著作者同意也无法律上的规定。

(1)《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就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各国的著作权法都是参照这个公约执行。也就是说你写了一本小说,就天然拥有了这本小说的版权,无需注册,但如果有其他人盗版你的小说去盈利,你事先注册了版权可以证明你是作品的实际拥有者,用于帮助你进行维权。

(2)《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况可以使用有版权的作品,比如个人学习、公益学校的课堂教学或科研研究等,除此之外的使用必须经过著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3、如何维权?

维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时,要证明下面三点:

(1)自己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

(2)对方有合理的机会接触自己的作品,同时作品与自己的实质性相似。

(3)自己的实际损失或对方非法获利金额。

所以在培训行业,判定是否被侵权,首先你的课程要版权注册;其次取得对方上课时的教材实物,帮助法院比对两份资料从而作出判断;最后,也是最困难的是要证明侵权行为获得了多少实际收益。所以有的培训机构为了能够以正视听,同时也减少维权成本,会象征性地主张收取一元损失费。从以往的维权案例来看,能够打赢官司的基本都是侵权方没有进行过版权注册,如果对方课程拥有版权,那么和你的课程内容、模型再雷同,也很难主张对方的侵权。

当侵权行动产生后,著作人要追究,一般按侵权程度涉及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这四项处罚,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 赔礼道歉:字面意思大家都能理解,也是我国法律所独有的。

● 赔偿损失:如果能计算出实际损失金额就优先适用这条,不能计算出就计算违法所得额,两者都很困难的话,就由法院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 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以下,或者最高不超过5倍的罚款。

● 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在15万以上,且复制发行产品在2500份以上,最高可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版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著作权法》的诞生比《伯尔尼公约》晚了将近100年,所以大家对于版权意识比较薄弱,同时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经济、科技发展的速度已经远超版权意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取证的困难、处罚力度偏小、民众的认知等等因素,都造成了课程版权商在维权方面的困难重重。

但是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发展趋势:

(1)民众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尤其是90后、00后逐步成为中坚力量。

(2)公司规模越大越重视科研、重视公司形象,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责任感也越强。

(3)一线城市-北上广深在知识产权上有比较好的认知,并能积极遵守和维护,这种意识正逐步下沉至二线发达城市。

综上所述,培训机构首先需要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产品研发能力,保持持续创新的动力,才能维系自身的品牌。其次要主张自己的版权,随着司法实践在该领域的不断深入,在中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相信维权的细则会越来越全面,民众的意识会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