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版权作者如何维权?

来源:
诉说枫语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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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今日来谈一谈网络图片版权作者如何维权。

常见的网络摄影作品版权侵权情形:

常见情形之一:相信大家在日常做ppt时,当急需一张图片时,第一反应就是去网上搜索,拿来己用。

这是目前网络图片版权侵权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大家在下载网络图片时,可能不会注意图片右下方的水印标记,其实那是图片作者的自我标识,显示图片的著作权主体。

常见情形之二:图片在网络上被随意标注版权人。

若一位图片版权者在网络上传图片时,没有以恰当的方式标注自己的版权,那么,很有可能在图片被下载之后,被其他人标注版权。在这样的情形下,图片版权人需要举证自己是原创者的难度是极大的。

常见情形之三:摄影作品在网络上被随意标注获得版权人授权。

典型的例子是,2019年4月10日,由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科研人员发起的“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发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就在第二天上午,有网友发现,这张类似“甜甜圈”的黑洞照片出现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不同之处在于,此时的照片被贴上了“视觉中国”的标签,而且还附有“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的标注。

视觉中国的理解是,黑洞照片著作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视觉中国通过法新社获取了图片授权,可以授权其他人编辑类使用,即授权将图片用于新闻报道等用途。也就是说,其他网络用户使用该照片,要以支付费用为前提,否则便是侵权。然而,黑洞照片版权的所有者——欧洲南方天文台“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却表示,该图片免费使用,只需标注署名。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图片版权以作品上署名认定版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明。其他人若通过网络提供图片,需要版权人授权,并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如何应对?

其一,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图片作者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提出作品自愿登记,有助于解决因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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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摄影作品原创作者将原创作品发布在平台上,通过区块链技术,享有“发布即存证”的服务,为原创作者日后维护网络版权提供了积极的条件。

其三,网络上传播的图片要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或权利管理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对其传播的图片履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